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16: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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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

各委员推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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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七)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前,进行复审;

(八)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

年度审核意见、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和

总结报告;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司原则,有

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

合理程度;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

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

的建议。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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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

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主要内容是复核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临时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时召开。根

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

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委

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

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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