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16: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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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6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

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

用,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 独立

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在年报制作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

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此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

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及相关材料,并听取独立董事对

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组

织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履行见面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见面

会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参与人签字备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

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

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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