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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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3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60361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

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

书面回复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重点问题

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

币,拟使用 3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1)根据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

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

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

过程。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

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2)请说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

用途。(3)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

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

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意见。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

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1)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就

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

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容作补充信

息披露:(1)请披露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管架构和监管政策;需要的经营

资质及取得情况。(2)关于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资金用途,具体内容

方面,请披露募投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详细披露资金用途。 3)

关于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请结合资金用途、具体产品或服

务、目标客户类型披露运营模式;结合收费环节披露盈利模式。(4)涉

及需要与外部机构开展合作的,目前是否已签署相关合作意向书及预计

可能的合作模式(如有)。(5)披露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资源储备

情况;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联度和整合计划。(6)结合行业现状详

细披露募投项目风险,说明相关风险揭示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1)

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披露的

文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募投

项目业务是否涉及资金拆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3、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商业保理建设项目、供应链金

融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是否已经履行相应的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和用

地手续。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意见。

4、请申请人按照《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

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

求,补充披露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请保荐机构

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解决方案是否明确可行、承诺是否有效执行发表核

查意见。

二、一般问题

1、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

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

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

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

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

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

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

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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