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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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之相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黄山永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股份”)的委托,作为永新股份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

喻荣虎、吴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参加永新股份本次重组工作。

本 所 律 师 已 就 本 次 重 组 出 具 了 天律证字[2015]第 00387 号、天律证字

[2015]第 00387-1 号《法律意见书》和天律证字[2015]第 00387-2 号、天律证

字[2015]第 00387-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就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 本所律师 依据出具 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 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2、本次重组各方保 证已经向 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所

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重组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 就与 本次 重组 相关 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 见,本所 律

永新股份法律意见书

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 决策等专业事项和

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

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永 新股份 在 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 及其他申 请文件中 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永新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 意 见书作为 永新股份 本次重组 必备的法 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 永新股 份 为本次 重组 目的 使用,不 得用作其 他

任何目的。

7、除非另有说明, 本法律意 见书中所 使用的简 称与本所 已出具的 原

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新股份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永新股份

1、2015 年 11 月 6 日,永新股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 审核了本次交易

涉及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书面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 年 11 月 6 日,永新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永新股份法律意见书

3、2015 年 11 月 6 日,永新股份与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永佳集团”)签署了《框架协议》。

4、2015 年 12 月 8 日,永新股份与永佳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利

润补偿协议》。

5、2015 年 12 月 8 日,永新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 年 12 月 25 日,永新股份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二)标的公司、交易对方

1、2015 年 9 月 30 日,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

油墨”)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2015 年 9 月 30 日,永佳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三)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永新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73 号

《关于核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永新股份向永佳集团发行 9,986,033 股股份购买

相关资产。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永新股份本次重组已经依法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6 年 3 月 28 日,永佳集团将其持有的新力油墨 100%股权过户至永

新股份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永新股份提供的由黄山市徽州区

市 场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新力油 墨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410047049545314,股东为永新股份,持股比例 100%。

至此,永新股份持有新力油墨 100%的股权,新力油墨成为永新股份的

永新股份法律意见书

全资子公司。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永新股份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永新股份现持有新力油墨 100%的股权。上述标的资产过户

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重组尚待完成的后续事项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永新股份应当就本次重

组新增注册资本事宜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永新股份与永佳集团应

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办理本次

发行股份的证券登记;

(三)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永新股份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事宜。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永新股份本次重组已经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永新股份本次重组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永新股份业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

产过户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永新股份应当就本次重

组新增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永新股份与永佳集团应当按照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证券登记;永新股份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永新股份及永佳集团办理上述

事宜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永新股份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六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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