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发表审核意
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2、公司编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
计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将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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