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名称:强力新材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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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系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骨干员工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
监事会核实。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
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2,000,000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式设立时,
员工若未按时交纳认购资金,自动丧失其拟认购份额。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设立中信证券强力新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力新材1号资
管计划”)进行管理,“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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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为32,000,000份,每份份额认购价格为
1.00元,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
5、“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
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强力新材1号资
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以“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的规模上限32,000,000元和公司2016年3月
25日的收盘价80.61元/股测算,“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
的股份数量上限约为39.69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约为0.5%。本员工持股计
划设计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7、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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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目录
一、 释义................................................................................................................................... 5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7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8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 ............................................................................... 9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1
六、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管理费用 ......................... 19
七、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20
八、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 ............................................................................................. 20
九、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 21
十、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 22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履行的程序 ................................................................................. 22
十二、 其他重要事项.............................................................................................................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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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强力新材/公司/本公司 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
《管理办法》 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 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指强力新材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资产管理计划 指中信证券强力新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票 指强力新材普通股股票,即强力新材A股
委托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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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章程》 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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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二) 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管理技术骨干人员;
3、其他对公司发展有较高贡献的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
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
见。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35人,其中董事0人、监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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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0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任一持有人所持
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参
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
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万份) 在本期持股计划中占比
1 汤丽娜 监事 24 0.75%
2 陆效平 子公司副总经理 120 3.75%
3 张宴成 部长 80 2.5%
4 衡京 部长 80 2.5%
5 殷瑞东 部长 80 2.5%
6 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130人) 2,816 88%
合计 3,200 100.00%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正式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
资金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200万元,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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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额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为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成
立日之前。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中信证券设立“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强
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
“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
有本公司股票,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
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强
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以“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的规模上限3,200万元和公司2016年3月25日的
收盘价80.61元/股测算,“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份
数量上限约为39.69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约为0.5%。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的锁定期。“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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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1号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标的股票的
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
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将根据员工的意愿和当时市场的
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
股票买卖敏感期。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
相同。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
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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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
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
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信证券管理。
(一) 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依照本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
形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或者其他类似处置;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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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
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方案,并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该等融资;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规定的需要持有人
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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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席主持,管理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经召集人决定,持有
人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持有人会议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及书面表决意见
的寄交方式。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召集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
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
有人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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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
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三) 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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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席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席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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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
日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席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方式或专人送
出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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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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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
整;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
他必要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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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 资产管理机构
中信证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
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六、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管理费用
(一)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管理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选任中信证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与中信证券签订了
《中信证券强力新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信证券强力新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委托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第一期持股计划)
4、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管理期限: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二) 费用种类及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参与费率:本资管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率:本资管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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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本资管计划管理费由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4、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本资管计划托管费由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协
商后确定。
5、业绩报酬:本资管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资管计划
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资管计划资产中支付。
七、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八、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得股票的方
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强力新材1号资管计划”资产均为货
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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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不能完成购买的,需经相关审
批程序后提前终止。
九、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持
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
且获2/3以上票数同意。
(一) 持有人离职
持有人由于以下原因离职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原始出资金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差额部份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情形,可由所有持有人按持有份额的比例受让。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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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二) 持有人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三) 持有人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续享有。
(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五)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十、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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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
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
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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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由持有人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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