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5: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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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数源科技 公告编号:2016-36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公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

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

备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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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办法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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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等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其他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申请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

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

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

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制的公司

外,被担保人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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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

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与被担保方依法签订。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订立格式担保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担保合同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

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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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公司法务部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

别是应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负责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必须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外担保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担保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对

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最终形成书面报告;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

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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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 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有可能影响

债务到期偿付等重大事项时,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

有义 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

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解散、分立、破产、清

算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

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

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定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

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

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

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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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

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

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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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违反担保管理办法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对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应有

清醒的认识,如果因为违规或不恰当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

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欺诈,引起法律纠纷,

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

第四十一条 因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职能部门

和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将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办

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则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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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

法之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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