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郑丽惠)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1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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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15年的工作中,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5年的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13次 股东大会 4 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亲自出席(次) 缺席(次)

13 0 0 1 3

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2015年度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核后,均投了赞成票,没

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度,本人对以下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期初数的议案》、《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续建一

期建设方案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关

于租赁新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

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和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出售力合环境 50%股权的

议案》;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绩效考

核及薪酬方案》;

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珠海富海铧创信息技

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1

5、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珠海力合华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设立并投资珠海力合华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制订<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员工退休管理方案>的议案》;

6、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子公司力合环保拟签署委

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的议案》;

7、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和《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签订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

合同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向深圳力合信息港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股权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本人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未发现以上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表示赞同的专项意见。

三、日常工作

2015年度,定期查阅了公司的财务资料,跟踪调研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调查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效地行

使了监督职能;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能够事先认真审核公司介绍的情况和

提供的资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审慎行使了决策权力。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审核了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为公司再融资等

战略规划提供了专业意见。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会就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了密切的沟通,确定了公司2015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审工作进行了沟通,督促年

审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形成后再一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审核了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切实履行了工作职责。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绩效考核及

薪酬方案、企业年金方案、退休管理方案、董事津贴调整和薪酬管理制度等,切实履

行了工作职责。

2

本人在公司2015年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听取了公司高管人员关于公司2015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本人认为公司2015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公司高管人员能够全面履行

岗位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

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

行情况,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4、自身学习。能够积极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及时了

解监管动态。

五、其它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郑丽惠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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