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
监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南安
二〇一六年三月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 监事会工作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责。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 6 次会议,6 次均为现场会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九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审议《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201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审议《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7、关于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
九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自有资金补充募投项目
资金缺口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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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案》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以现场
方式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
九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五)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
九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六)第三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以现场
方式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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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议案》
5、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8、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的工作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等
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
权事项,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执行公司职务时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未发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时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准则
规范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公司 2015 年度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
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允的,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审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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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及出售资产事项,不存在内幕交易,没有损害
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
(六)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的形式、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015 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不存在异议。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已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执
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该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未
发生内幕交易,维护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了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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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建立、修
订和完善,公司建立、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
进行,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
监督充分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
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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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