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 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16 年 3 月 26 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
司的经营业绩以及 450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450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53,176 股,占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35.86%,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原激励对象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
施回购注销。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以后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 耘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