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资产损失核销
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核销
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共计22,351,369.80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资产损失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准确、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上述资产损失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
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核销
事项。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