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
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具有对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工作勤勉尽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