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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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9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总额的99.0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各种经济业务
及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
管理,公司文化,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全面预算,合同管理,财务报告,采购管理,以及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一般控制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缺陷;
(2)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效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目标。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错报影响或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错报影响或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5%,但是小
于10%;
(3)重大缺陷:错报影响或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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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给公司带来轻微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轻微的错报、漏报;其
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轻微损害;
(2)重要缺陷: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中等程度错报、漏报;
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公司声誉带来较大的损害;
(3)重大缺陷: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重大的错报、漏报;其
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效率不高;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违反企业
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重
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
处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重要业务
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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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陈书智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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