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4: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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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贺竹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东方能源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

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

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6-007,详见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2016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

了《关于召开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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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下午14:00-17:00

办理登记。截至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数 244,221,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2 人,共代理 2 人,持有股份 232,913,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307,59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2.05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相符。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进行了现场

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向东方能源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

回避表决。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下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1.《关于选举李固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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