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1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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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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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万向钱潮”)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

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会议资料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书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 2 月 28 日,贵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9 人,代表股份 1,260,432,60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4%。其中: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股

份 1,260,098,9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2%;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7 人,代表股份 333,67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5%。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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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书

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及 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下属子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在审议第 6、7、8 项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

规则》之规定,本次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3

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东桓 见证律师: 王建文

黄 勇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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