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
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
明性和可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
规定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
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根
据实现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积极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做出总
体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调整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原因确需调整本规划的,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