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7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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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集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
第 1 期)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
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中集集团根据上述规定,未将于 2015 年度并购
的子公司中世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世运(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哈深冷
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范围,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
中集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新并购的子公司纳入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07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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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集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曹翠丽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16 年 3 月 28 日 蔡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