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苏试试验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立乾 联系电话:0512-6293851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玉仁 联系电话:0512-6293851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4次
东吴证券关于苏试试验 2014 年度内
控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苏试试
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苏试试验
2015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关
于苏试试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等相关知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 、 其 他 ( 包 括 经 营 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无 不适用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苏试总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厂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厂所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厂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厂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是 不适用
减持比例不超过锁定期满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20%。锁定期满后,本厂如确定依法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发行人股价不低于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运营正常、减持对发行人
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在公告的减
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
行减持。
本厂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
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
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
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
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钟琼华、陈晨、武元桢、陈
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是 不适用
月。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
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
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在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3、赵正堂、周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
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是 不适用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
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
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
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股东张俊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5、股东元风创投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6、股东鸿华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是 不适用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
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
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锁定期满起 2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
1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0%,自锁定期满 2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7、股东润安投资、启迪新业、创元创投、
铜陵鸿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是 不适用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苏试总厂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厂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厂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本厂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
并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 是 不适用
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发行
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
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
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
本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
的,本厂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厂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发行人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5 个交易日 是 不适用
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
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
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
时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
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
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是 不适用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11、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本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是 不适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苏试总厂及实际控制人钟琼
华、陈晨、武元桢、陈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果本人(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本人(厂)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
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厂)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6)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12、稳定股价的措施:
A、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
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
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其单次合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少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回购
是 不适用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
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
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
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
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
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
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
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
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
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
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
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
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有义务增持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
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
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立乾 张玉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