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1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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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178,80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

民币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940,30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下年度;2、2015 年度不向股东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

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5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六、关于提名顾希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顾希红先生的个人履历及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

位。对顾希红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顾希红先生担任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冯学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冯学本先生的个人履历及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职位。对冯学本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冯学本先

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靳向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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