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靳向煜)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1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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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靳向煜

本人作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等相关要求的规定,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

义务和职责,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

独立董事的要求,独立公正履行职责,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本人因出差在国外无法亲自出席会议,书面授权委托陈文化独立董

事出席了会议外,本年度公司召开的其他三次董事会会议均亲自出

席,不存在缺席情形。与会期间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与相关

人员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充分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没

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本人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状

况的前提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

断,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

独立意见: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

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

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章程的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作出的,对章程的修改

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此

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报告期(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调查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密切关注公司

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利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间,到

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并与公司经

营层座谈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平时工作中,

本人经常通过电话及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内审

部门等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

务运行情况等情况,并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能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15 年度

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议案有关执行等问题提出建议,

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我们注重对公司

经营情况的实地调研,在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生

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以增进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并从专业

角度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公司管理

层亦能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这对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

用。除此之外,本人也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

护了公司和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3、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2015 年度任职期间,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学习,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中

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工作情况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

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积极参加各委员会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活动。对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检查、讨论

和审议,对相关人员的年度薪酬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并发表了意

见。

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关于 2014 年度经营

情况的汇报,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及具体的开展情况,重视

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对年报编制过程容易疏忽的问题

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关注年报的编制进程和质量。

六、其他工作情况

1、2015年度任职期间,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顾问。

七、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jinxy@dhu.edu.cn

因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本人

已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主席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职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的辞呈将自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

生效,在此对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履行职责

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靳向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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