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与批文有效期一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与批文有效期一致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至与批文有效期一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的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至与批文有效期一致。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崔少华、田贯三、梁阜、张树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