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
期与批文有效期一致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与批文有效期一致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后,
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与批文有
效期一致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等事项公平、公正、公开,不
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
有效期与批文有效期一致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审
议,同时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崔少华、田贯三、梁阜、张树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