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6,074.33 万
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
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情形。”
二、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有关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04 元,每股收益低于 0.10 元,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 2015 年度不进
行现金分红,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审
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
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
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为便于融资,公司将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额度为 5000 万元,期限
为一年的互相担保。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具有偿还债
务的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项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自2015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七、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之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凯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为上述两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主营业务的拓展,提
升其生产经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
资助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黄曼行、韩洪灵、张立民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