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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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江特电机

董事会出具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

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浙商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浙商证券通过与江特电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

等人员和机构进行交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以及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江特电机董事会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浙商证券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特电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

2

(以下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旭东 孙小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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