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江特电机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江特电机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
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特电机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了大华核字[2016]001351号《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认为:“江特电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江特
电机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江
特电机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
查内容包括:查阅江特电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
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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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江特电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2、江特电机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江特电机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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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旭东 孙小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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