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
对手方置入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说明
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审核报告
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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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16)第 110ZA2082 号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
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
基础上,对后附的同德化工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同德化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同德化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同德化工公司实际情况,实
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
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同德化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
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文)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同德化工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交易对
手方对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同德化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韩瑞红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彭素红
中国北京 二O一 六年 三月二十六日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
对置入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郑俊卿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件(证监
许可[2013]1632 号),核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向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的少数股
东郑俊卿、南俊、张成、王林虎、张振斌、王建军、赵文军、孙彦明、李晓
东、赵秋菊等 10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
有的同德爆破 45%的股权。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曾作出承
诺。业绩承诺内容如下:
根据交易对手方与本公司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同德爆破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3,033.22 万元、3,184.48 万元、3,234.73 万元。
一、 同德爆破 2015 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同德爆破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
(2016)第 110ZA2935 号。经审计的同德爆破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以归属母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为 7,158.13 万元,实现了
2015 年度的业绩承诺。
二、 本差异说明的批准
本差异说明业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
批准。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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