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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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2015年12

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

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

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和监督,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当期

和累计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

我们查阅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公司章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末公司总股本 303,087,6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总计分红现金为 9,092,628.06 元。本年

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

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5 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核查,公

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并就有关内容向我们做了充分

的说明,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目前

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我们同

意 2015 年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五、关于 2015 年度核销应付款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核销应付款项进行了核查,我

们认为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因长期不发生业务、金额较小且无法联系。

对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

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15 年

度核销应付款项的事项。

六、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自我评价报告内容,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与

-2-

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有序开展以完

善内部控制为重点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合规、有效。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

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

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的反

映了内部控制的情况。

七、关于预计 2016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近年来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同签订、履行

情况,听取了管理层专项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预计 2016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提高公司效益,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

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核实了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3-

发生存款业务,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

们发表如下意见:

1.国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2.未发现国电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

国电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3.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等同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李耀忠 张惠宁 王宁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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