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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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活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职能,较好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2015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2015年度本人对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

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2015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的次 委托出席的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6 6 0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发表

如下: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资金往来,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91,512,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9,151,26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

4、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审议,关联董事任安增先生已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民

爆行业指导价格,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

款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

认真的审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7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后审议,并对此借款事项予以确认。

2、鉴于公司资金充足,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

股子公司提供此项借款,帮助其新建成的炸药生产线尽快投入正常生产,开拓市

场,尽快达产达效,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其产品销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收

入增多,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

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

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

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

加强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取信息,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

3、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以切实增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提高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利用自

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xlym910@126.com

独立董事:李玉敏

2016年3月26日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活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职能,较好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2015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2015年度本人对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

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2015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的次 委托出席的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6 5 1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发表

如下: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资金往来,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91,512,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9,151,26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

4、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审议,关联董事任安增先生已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民

爆行业指导价格,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

款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

认真的审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7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后审议,并对此借款事项予以确认。

2、鉴于公司资金充足,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

股子公司提供此项借款,帮助其新建成的炸药生产线尽快投入正常生产,开拓市

场,尽快达产达效,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其产品销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收

入增多,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

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

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

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

加强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取信息,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

3、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以切实增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提高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利用自

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zhang19541001@126.com

独立董事:张建华

2016年3月26日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活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职能,较好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2015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2015年度本人对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

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2015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的次 委托出席的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6 5 1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发表

如下: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资金往来,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91,512,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9,151,26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

4、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审议,关联董事任安增先生已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民

爆行业指导价格,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

款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

认真的审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7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后审议,并对此借款事项予以确认。

2、鉴于公司资金充足,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

股子公司提供此项借款,帮助其新建成的炸药生产线尽快投入正常生产,开拓市

场,尽快达产达效,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其产品销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收

入增多,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

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

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

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

加强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取信息,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

3、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以切实增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提高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

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利用自己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13777527658@163.com

独立董事:张晓东

2016年3月26日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活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职能,较好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2015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2015年度本人对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

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2015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的次 委托出席的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6 5 1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发表

如下: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资金往来,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91,512,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9,151,26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

4、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予以审议,关联董事任安增先生已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民

爆行业指导价格,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

款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

认真的审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7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后审议,并对此借款事项予以确认。

2、鉴于公司资金充足,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

股子公司提供此项借款,帮助其新建成的炸药生产线尽快投入正常生产,开拓市

场,尽快达产达效,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其产品销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收

入增多,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

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

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

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

加强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履职,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取信息,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

3、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以切实增强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提高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年,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利用自

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jlianglee@163.com

独立董事:李建良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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