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
2015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
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5 次,实际出席董事会 4 次,
参加会议都以现场方式召开,1 次未出席情况,委托公司独立董
事李铎代理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 2 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 2
次,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本人在认真
了解并审查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基础之上,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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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1.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事项、2014 年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停
止 10 万吨氯乙烯单体技改项目前期工作事项、会计估计变更事
项、2014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 年年度总经理薪
酬考核结果、开展 PV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 2015 年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等发表了独
立意见;
2.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公司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委托独立董事李铎先生代为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董事会换届选
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就聘任高级管理人
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2015 年,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关联交易、期货套期保值、换
届选举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
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以上事项在董事会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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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独立意见。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15 年,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
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息披
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培训与学习情况
2015 年,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形成自觉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意识。
2015 年 11 月,本人参加宁夏证监局组织举办的“2015 年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了上市公司董、
监、高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转型中的上市公司监管、并购重组
与再融资规则解读、重点关注问题及案例、中国经济的当下与未
来等内容。
报告期内,本人学习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
件,进一步提高了履职能力。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事项
作为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七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将 2015 年履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 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董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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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进行了任职资格、工作履历等方面的审查。
2015 年 8 月 14 日,本人就聘任徐安龙先生为总经理、聘任李智
钦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刘新礼先生为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经认真审查徐安龙先生、李智钦先生、刘新礼先生的个人
履历等资料,认为徐安龙先生、李智钦先生、刘新礼先生的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2015 年 10 月 23 日,就提名宗维海先生、殷玉荣女士、姜
汉国先生、徐安龙先生、孙敏先生、赵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张惠宁先生、王宁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意见,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1 月 12 日,本人就聘任徐安龙先生为总经理、聘
任李智钦先生、李学军先生、解传明先生、李贤女士、刘新礼先
生为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查李智钦先生、李
学军先生、解传明先生、李贤女士、刘新礼先生的资料,认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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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法、有效。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
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年度财务审计情
况进行审查等重要工作。指导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方面,本人认真
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了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审计机构进场前认真审阅了公司
初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出具了书面审
议意见;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后,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审
计报告提交的时间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公司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并对年度财务报表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在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后,就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
及关于下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审计方面,本人审查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并在持续完善,各项内
控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较为健
全、合理、有效,重点控制活动未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问题和重
大异常事项,并从内部财务控制及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进一步深
入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完善有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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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做好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准备,为全面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实施有效性奠定基础。日常审计方面,本人
查阅了 “三公”经费、大修技改项目、销售合同等审计资料,
认为公司日常审计工作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提名人
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利用财务、审计、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的内部审计、财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及
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聘任与考核等一系列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
审查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
结合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地区现状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2015 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在公司
现场工作时间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聘请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
报,2016 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
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
正的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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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李耀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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