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
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
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
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
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
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简称“应
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1
手册》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
原则进行,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
施、公司各职能部室及下属各分子公司配合落实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
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四)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五)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和控
制。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
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
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
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
2
价。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
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
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
数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
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
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
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
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
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实际运
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
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3
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
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
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
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
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
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
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
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
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
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
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
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
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
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4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
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
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
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
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
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由
公司内部相关部室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
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公司可以委托中
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
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
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
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
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
5
查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
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
终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
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
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
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
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
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质量进
行交叉复核,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
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
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
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
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
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
6
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
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本管理
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
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
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经审计
部负责人复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
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草案及相关信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形成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
7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审计意见;
(六)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
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
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内部环境、风
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
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
8
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批准
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三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
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
和内容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
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
及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
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
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