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及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检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次,本次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及股本大会审议通
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对
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除此之外,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峨眉山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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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严格按照公平交易的商业
条款进行,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形。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利用关联方拥
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关联交易依据公平、
合理的定价政策,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日常
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关
于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在担任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过程中,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
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审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
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
程》的要求。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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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
规定进行,公司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
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
进行,保障了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4 号:证券投资》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5 年度证
券投资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峨眉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结
合股市波动滚动操作持有的股票,实施证券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部具有
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未发现证券投资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实施的证券投资业务未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但要注意投资风险,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七、关于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是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执行,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公司高管忠
于职守,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015 年年报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
实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八、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检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和使用的基础上,询问了公司有关责任人、内部审
计人员以及执行公司 2015 年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我们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户存储情况合法合规,专项报告表述是真实、客观的。
九、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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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十、关于建设峨眉山智慧旅游服务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设峨眉山智慧旅游服务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利于完善和提升
峨眉山景区及“大峨眉”国际旅游区的旅游服务设施,大幅增强公司的市场综合
竞争力和游客旅游的便捷度、满意度,符合公司既定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峨眉山智慧旅游服务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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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富瑜_________ 赵 明____________ 孙东平_________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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