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29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公司董事长杨志茂先生授权委托公司董事、
总经理刘伟文先生主持会议并代行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
摘要》。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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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公司实现
净 利 润 913,220,600.49 元 ,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利 润
679,014,359.80 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592,234,960.29 元。按母
公司净利润的 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9,136,017.80 元,2015 年
底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1,553,098,942.49 元。
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决定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96,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1 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5,140.40 万
元、35,508.30 万元、87,408.46 万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为 21,342.86 万元,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为 26,880.00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
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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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的
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
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谢军先生、张敬义先生、姚作为先生就公司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
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管理层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 2016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
度薪酬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2016 年度的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每位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标
准为 10 万元。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监事,其年薪标准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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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任职务核定,不再另外发放津贴。在其他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其
他董事、监事不在公司另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2、公司董事长(专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
本年薪标准为:董事长 180-200 万元,总经理 140-155 万元,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20-135 万元。
3、公司董事长(专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绩
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薪挂钩,实际领取的年薪可根据考核结果在基
本年薪标准基础上适度浮动,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实施。
上述年度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本议案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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