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42,73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本年度不派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
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目前行业特点、公司中远期发展规
划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规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已经建立起
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
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对《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从 2012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
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
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2015 年 5 月 19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的融资额度总额为
人民币 185,000 万元,公司向相应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大额度总额为 185,000 万元。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融资均为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无逾期担
保情形。除对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其他公司持股 50%以下之子公
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
2、经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五、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六、对《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
化,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融资环境、
融资时机及公司股东与认购方的利益等各方面因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李智勇 刘洋
签署时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