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终止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资
本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及公司股东与认购方
的利益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根本利益,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
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李智勇 刘洋
签署时间: 二〇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