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
工持股计划》、《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
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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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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