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
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9,852,946.56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67,527,186.69 元。根据《公
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母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6,752,718.67 元,加上以往年度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 473,659,263.98 元,减去派发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1200 万元,本年度末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22,433,732.00
元。考虑到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及股东利益,公司拟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300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本次派发现
金红利共计 150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配。
2015 年末,公司资本公积金为 437,261,502.62 元。公司拟定 2015 年度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
水平和所处行业的特点,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的净利润比例达 30.09%,兼顾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本议案。
二、《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度审计报告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该所委派
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
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了双方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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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内部控制状况;该所委派的注册会计师
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为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了双方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
议案。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世界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
司租赁土地的议案》、《关于与南京世界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有利的;协议签订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以市场
价格及政府指导价作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协议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
中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
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健全、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各环节
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的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韩之俊 孟兰凯 茅宁 刘一平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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