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于 2016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关于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关于在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
处置预案》等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同受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王志强董事、李源光董事、张冬梅董事因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的母公司北
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故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应
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
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未发现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此,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志强董事、李源
光董事、张冬梅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2016年度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事前予以认真详细了解有关材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任期内能按照国家
的政策、法规,以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按期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为
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
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帮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管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监督
作用。因此,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傅 穹
王秀丽
邓小丰
朱恒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