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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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于 2016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关于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关于在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

处置预案》等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同受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王志强董事、李源光董事、张冬梅董事因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的母公司北

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故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应

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

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未发现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此,本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志强董事、李源

光董事、张冬梅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2016年度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事前予以认真详细了解有关材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任期内能按照国家

的政策、法规,以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按期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为

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

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帮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管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监督

作用。因此,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傅 穹

王秀丽

邓小丰

朱恒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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