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全聚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中国
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
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公司制订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及盈
利能力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但是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公司当年可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低于前述比例。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门拟订,并提交公司执行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一)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
(三)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五)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1、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按照上述决策机制确定下
一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调整和修订时亦同。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