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6-01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XYZH/2016CDA10108 号)确认,公司 2015 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39,653,205.22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资本公积金为 1,925,498,455.52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517,479,085.76 元。
一、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 2015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指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工程建设或购买设备、土地等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四)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一)、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已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公司 2013 年、2014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为 67,397,077.00 元,已达到公
司 2013-2015 年年均可分配利润(176,613,920.27 元)的 38.16%,已经达到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之规
定。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基于公司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公司子公司成都海威华
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代/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项目处于建设期。另外,公司子公司新
加坡 AST 公司年内拟采购模拟机,综合分析,未来 2016 年度公司资金需求较为巨大,
为顺利推进公司芯片项目和模拟机采购,基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考虑,为维护股东
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5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目前正处于发展期,资金需求巨大,本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
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发
展状况,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015 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现状
的考虑,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主要用于海威华芯芯片项目建设和新加坡
AST 模拟机采购。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
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