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特高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及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内容进行了
审慎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海特高新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年
度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包括公司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运作、信
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
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并出具
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二、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内容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并
得到有效实施;公司所填《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雷亦 周丽涛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