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1、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共有 29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对应的获授股
票期权共 619,000 份按规定予以注销。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绩效考核报告,有 4 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为需改进,根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上述 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共计 44,800 份按规定予以注销。本次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
单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及其相
应的股票期权份数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作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
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
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除部分激励对因离职等原因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
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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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
独立董事:赵世君、金之俭、章孝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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