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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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详细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了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明确清晰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拟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2,7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股利 26,375,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

际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切实落

实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有关规定的精神,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而导致可能存在

的风险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结果,并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1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详细

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料,

核查了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15 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

立对公司进行审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一般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详细核查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公

司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控体系,内控制度合法、合理、健全、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

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的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公司2015年度内

2

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也不存在因内部控制事项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

各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现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导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五、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

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

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3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六、关于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

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

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

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核查了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各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现就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

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中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其贷款主要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向关联

方提供担保行为是因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的实际做出的,且上述被担

保单位的资产质量稳定、经营情况良好,所处行业发展广阔,并具有

良好的偿债能力,银行信誉很好。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具有充分的

必要性。

2、我们认为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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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合法合规。其中,公司审议为关联方担保

时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要求关联股东大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切实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

合规。

3、上述担保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为关联方

担保时,要求关联方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包括房地产、商标质押反担

保),切实有效地抑制了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有

效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八、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

露》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出具专项说明和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万元

审议批准的 实际发生日期(协 实际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担保额度 议签署日) 金额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4,000 2015 年 12 月 24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6,000 2014 年 07 月 01 日 6,000 连带责任保证 3 年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4,635 2014 年 12 月 08 日 4,635 连带责任保证 5 年

5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19,000 2014 年 12 月 05 日 19,000 连带责任保证 5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4 年 12 月 15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5 年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5 年 04 月 28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2015 年 04 月 21 日 1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2015 年 6 月 23 日 2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2015 年 11 月 2 日 1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2015 年 11 月 12 日 2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4,000 2015 年 11 月 10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4,000 2015 年 11 月 10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注:上述担保没有发生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报告期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76,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76,0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1%。

3、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报告期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80,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17,635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1.25%。

(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并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本公司已制定《担保管理办法》以及《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等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已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2015 年 5 月 30 日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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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公告,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

险。

4、本公司没有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九、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

就核查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

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十、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

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在认真阅读了《关于计提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资产状

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资产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同意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

二 0 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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