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编号:临 2016-013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
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河南省新县香山湖酒店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福康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羚锐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核,监事会认为: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李福康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 2 票赞成, 1 票回避,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审核,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和掌握了公司的生
产经营决策等情况,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
况等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
有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未发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忠实勤勉地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
行监督、检查,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公司财
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3、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意
见
监事会审查后认为:吴延兵先生、吕丙涛先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吴延兵先生、吕丙涛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
81,000 股。
(2)、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对解锁安排和解锁条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期解锁。
4、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
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控制度,
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控组织机
构完整,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配备到位,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
督充分有效。
2015 年,监事会未发现公司有违反《内控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
度的情形。
5、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6、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7、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及定价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8、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没有被出具非标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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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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