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
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相
关制度规定,公司审核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
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所赋予的职责。现将审核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杨棉之
先生、胡滨先生和董事孟杰先生 3 名成员组成,其中杨棉之
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
2015 年 5 月,孟杰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审核委员会委员
职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委任倪士林先生为
审核委员会成员,至此,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杨棉之先生、
胡滨先生和董事倪士林先生 3 名成员组成,其中杨棉之先生
担任该委员会主席。
审核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核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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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主席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等资格。
二、审核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审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全体委
员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一)201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1.审阅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2.审阅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15 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5.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总结及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工作方案;
6.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7.审议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8.审议外聘审计师 2014 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9.审议外聘审计师的有关委任事宜。
(二)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第一季度财务
报告并发表了审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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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了 2015 年度审计相关事项。
(四)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辖下审核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第三季度财务
报告,并审议了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案。
三、审核委员会 2015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我们与外部审计师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对其
执行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
督评价。我们一致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
计工作,工作中一直遵循着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审计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
胜任审计工作,审计期间勤勉尽责,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
业谨慎性。鉴于此,我们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普华永道和罗兵
咸永道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实际情况
审议了 2015 年度审计费用方案。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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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计划制定合理,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要求公司对内部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我们在与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沟通过程中,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
规要求。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
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我们
认为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事项。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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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我们还对一些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事
项进行了审议,向公司经营层提供了专业意见,有效地履行
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规,恪尽职守、尽职尽
责的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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