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2015年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批
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海国际”)、
天津创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信”)、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望海酒店”)之间提供互保;批准望海国际对公司、天津创信、
望海酒店之间提供互保;批准天津创信对公司、望海国际、望海酒店之间提供互
保;上述公司在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16年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止的互
保额度不超过21.7亿元。截止本专项说明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5.9亿
元、子公司累计为母公司担保0亿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互保额度内。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日进、吕品图、云光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为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获取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2015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
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日进、吕品图、云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