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 们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精神,对本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核查结果如下:
报告期内,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生担保事项。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外,未对其他公司及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详情如下: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履行金额 是否履行完
毕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 人民币 3000 万元 2010.8.26-2020.8.26
0 否
路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 人民币 3000 万元 2010.9.8-2020.8.26
0 否
路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 人民币 2800 万元 2010.10.15-2020.8.26
0 否
路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 人民币 2200 万元 2010.11.11-2020.8.26
0 否
路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 人民币 2000 万元 2010.12.9-2025.8.26
113 万元 否
路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 人民币 5100 万元 2011.1.7-2025.8.26
288.15 万元 否
路投资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及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
形。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胡 滨: 杨棉之: 江一帆:
二 O 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