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乐视并购基金一期募集资金
提供回购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视网信息
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为乐
视并购基金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联合政府战略资金以及专业投资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共同拓展乐视生态
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将对乐视网的生态布局予以全面支持。充分利用专业投资团
队和融资渠道,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和手段放大投资能力,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
多并购标的,抓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辐
射力。
并且,深圳市乐视鑫根并购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
视并购基金”)将服务于乐视生态的投资并购环节,对所有投资项目的筛选、立
项、组织实施及投资后的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提出规范化意见,在达到一定的盈
利能力和规范程度后由按照相关证券法规和程序投资储备项目。这种设计有利于
消除公司并购项目前期的决策风险、财务风险,提前化解税务、法律等各种或有
风险,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为公司储备并购项目池,降低乐视网的并
购风险,最终实现对优质资源的收购兼并,推动公司产业快速扩张,提升和巩固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
本次由乐视网控股设立基金公司,在乐视生态稳健并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打
通了通过并购基金获取资金的渠道,补充了资金来源方式,扩展了对外投资中公
司资金决策的张力,能够有效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鉴于乐视并购基金刚成立,尚未开展业务,为保证乐视并购基金顺利募集资
金,乐视网联合关联方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先生(以
下合称“担保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乐视并购基金一期募集资金本金及预
期收益提供回购连带担保,将有利于乐视并购基金资金的募集与业务的顺利开
展。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朱宁、曹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页无正文,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 宁 曹 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