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及
公司的利益。现将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4 次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 2015 年度与
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议案》、《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安
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
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三)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期权数量调整的议案》。
(四)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
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
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 年,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
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得到有效运行。没有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
查和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及内控机制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
况良好,2015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相互间关联交易,
因子公司已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已作抵销。
(四)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并按
照预定计划实施。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互为对方部分融资
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控制在董事会授权最高额度范围内,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担保程序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部分融资授信提供担保之外,公司无对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