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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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032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变更“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下称:二期项目)

部分项目的实施地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2号)核准,公司向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74.56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7元,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万元,扣

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773.0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8,226.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7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00015《验资

报告》验证。

根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资料,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

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区内晨港路以南、

华达路以东、港华路以西。

二、关于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

二期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区内晨港路以南、华达路以

东、港华路以西,根据二期项目实际情况需求,公司将其中部分设备、工程的合

计金额6.3258亿元的实施地点由二期项目的原地点变更至相邻的“2亿平米光学

薄膜产业化集群项目”(下称:一期项目)建设地点内实施,实施主体不变。

(二)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由于未来几年,公司将面临光学膜新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发展机遇,若

按原计划实施相关生产项目,则无法提前完成实施光学膜二期项目的建设任务。

为保证生产线提前投入安装、运营,公司通过从相邻的一期项目建设地块(位

于张家港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调整出部分面积,将

二期项目中的部分光学膜生产业务转移至一期项目地块,可实现二期募投项目提

前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满足光学膜新产品不断扩

大的市场需求。

(三)实施地点变更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相关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及投资规模均保持不变。目前该项目的生产线设计与

设备选型工作已提前开展,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

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合法、有效。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二期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区内晨港路以南、华

达路以东、港华路以西,根据二期项目实际情况需求,董事会同意将其中部分设

备、工程的合计金额6.3258亿元的实施地点由二期项目的原地点变更至相邻的一

期项目建设地点内实施,实施主体不变。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募

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生产线统一规划布局

及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此次变更实施地点,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该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该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将二期项目中部分设备、工程的合计金额6.3258亿元实施地点变

更至原实施地点相邻的一期项目的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得新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已经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和第三届第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

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康得新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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