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粮 液: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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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查验。我们认为,公司一直严格遵循

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

(一)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业务往来除

外)情形;

(二)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等相关材料进

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均系依据

市场化和协商确定原则订立,协议(或合同)定价公允,协议内容对协议双方公

平合理、互利互惠,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金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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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关于 2015 年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现金分红比例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二)本分配方案同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鉴此,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分配方案》,同意将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

(二)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司内部管理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

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四)同意《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审慎的

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

计工作,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二)我们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意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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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审核

说明》等相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一)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

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发生的

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本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

七、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拟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补充协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

互惠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制定的《关于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

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

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

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

充协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傅南平 张力上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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